A:私募基金是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面向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认定的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按照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
私募基金;按照投资对象,可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
A: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进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自然人: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自然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三)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 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A: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可以视为专业投资者:
(一)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二)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和经行业协会备案或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注:上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A:(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1.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 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 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二)持牌机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金融产品:上述持牌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 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四)公益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注:上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 、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A: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 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A: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A:根据相 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
雷石资管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时,坚持对旗下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 级,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A:根据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您可通过以下非公开方式与我们取得联系:
1. 通过客服电话或 电子邮件方式。联系电话: 020–38917112(周一至周五8:30-17:00),联系邮箱:LSZG@raystonecapital.com。
2. 关注“雷石资管”微信公众号,直接在对话框中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及时与您 联系。
3. 咨询相关券商和第三方理财等代销渠道。
A:可以,自然人需拥有国内银行账号,申购金额需用人民币支付。
A:雷石资 管的基金产品一般在每个月度设有开放日,在开放日如果设有投资名额,新投资者可以申请申购。开放日期间,原投资者也可追加申购。
重要声明
请您细阅此重要提示,并完整阅读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一、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根据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三、根据我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如果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适用的有关法规请点击“接受”键以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如您不同意任何有关条款,请直接关闭本网站。 “本网站”指由LSF光帆基金(以下简称“本公司”)所有并及其网站内包含的所有信息及材料。本网站所发布的信息、观点和数据有可能因所基于的信息发布日之后的情势或其他因素的变更而不再准确或失效,本公司不承诺及时更新不准确或过时的信息、观点以及数据。 本网站介绍的信息、观点和数据仅供一般性参考,不应被视为购买或销售任何金融产品的某种要约,亦非对任何交易的正式确认。投资有风险,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本公司不对产品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产品合同及风险揭示等宣传推介文件,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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